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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带回家做到底算加班吗?终于知道答案了

发布时间:2017-09-09

  就现在的职场而言,许多都是工作做不完带回家去做,还有老板临时给个任务,为了在老板面前表现一下自己,连夜把他做好。把工作带回家已成为很多人的通病。近日在网上看到“把工作带回家算加班吗?”这个话题,就网上而言,网友回答也是众说纷纭:
 
  网友A:不可能算的,这项也不可能在合同上体现的,如果合同上有那也要写申请加班单,要不无凭据的怎么算加班呢,除非你有加班申请单,有领导的签字同意你加班,那就有加班费了,像你这种情况可以说是自愿的,贡献公司了。
 
  网友B:把作业带回家算上学吗?
 
  网友C:都是坑,不自愿加班,就要走人了吧?
 
  网友D:在公司加班,一般都得打卡,那加班是有证据的,才能算给你啊。回家了,怎么算,算几个小时好呢?你先得和老板讲清楚了才行,不然,肯定不算给你的。
 
  兢兢业业工作了那么多年,每天都过着“加班狗”的生活,你有了解过自己的权利义务吗?那么,把工作带回家到底算不算加班呢?
 
加班 出差
 
法律小讲堂:
 
 
法定工时以外的工作均为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标准支付工资……”《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由此看来,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就是加班。
 
 
加班与“在哪里加班”无关
 
  用人单位安排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完成以及让员工在家登录单位的系统网络进行工作,只要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都应当认为是加班;用人单位安排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家工作,只要是在综合计算周期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也都应当认为是加班;用人单位安排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在家工作的也应当认为是加班。只要被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加班,劳动者能说“不”吗?
 
  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相关规定表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对怀孕7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符合该情况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如果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等违法用工情况发生,劳动者可以据此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直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和决定的,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在家工作的话,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看一下你是加班还是“被加班”,不要让自己的加班成为“义务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