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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病假期间 单位“开除”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7-10-16

近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英语老师刘伶利因患癌症被学校开除,法院判决开除无效,学校未履行”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8月22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下发文件,通知执行法院判决,撤销开除刘伶利的决定……
其实,刘伶利的遭遇并非个例,实践中,员工生了大病,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常会以旷工、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员工开除或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少员工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认为自己长时间因病无法上班确实影响工作,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理解的,忽视了自身权益的维护。
法定“病假” 单位无权“开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生病,在医疗期内,员工本人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此时,用人单位如果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补缴社保;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但二者只能选其一。
经济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刘伶利因病未到单位上班,其本身并无过错,单位以旷工为由开除刘伶利,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撤销兰州交通大学的开除决定。同时,因兰州交通大学与刘伶利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实体违法,并非程序违法),兰州交通大学还需支付刘伶利正常工资。
单位“辞退” 有病员工须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员工大病,在法定医疗期之后,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要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两年不痊愈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刘伶利2014年7月被确诊为卵巢癌,2016年8月14日去世。按照相关规定,这段期间均属法定的医疗期。
用人单位在处理与员工的关系时,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若单位只顾自身利益,违法处理与员工的关系,不仅会寒了员工的心,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